平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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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。一般来源于赋税的加派,亦有另立名目加征的。清初各省解缴户部税银,每一千两随解平馀银二十五两,称随平陋规。其后,户部与地方官吏协议共同分肥,解部减一半,馀归地方。乾隆元年,明文规定平馀银分给各部院官吏作为补助费,称“养廉”。乾隆二年,四川省在火耗羡馀外,每银百两提解六钱,名平馀,充各衙门使用。有的地方官吏收税时加重戥子称银,所得溢额银两亦名平馀。
例句:
清代地方解缴钱粮,须另备平余银两随同上缴户部。
乾隆年间规定,平余银分给各部院官吏,充作养廉之资。
账房先生对平余的成例烂熟于心,报单造得一丝不苟。
研究清代财政的学者,常以平余为例说明加派之弊。
有些州县收税时私加重戥,溢出的银两也归入平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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