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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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古代审理刑狱可减轻从宽处理的第二种情况。
例句:
《周礼》设三宥以恤刑:不识、过失、遗忘,再宥所指即过失。
审判官反复推问案情,确认属再宥之列,便依律从轻发落。
再宥之法体现古人慎刑恤囚的态度,并非轻纵罪犯。
弟子问何谓再宥,先生答:不识为初,过失居二,遗忘居三。
案情虽重,但确因过失所致,正合再宥之条,得从宽议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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