佥妻
清律规定,处流刑者,妻妾应随同前往,谓之佥妻。乾隆二十四年停止。详见《清史稿·刑法志二》。
例句:
清律规定,判处流刑的犯人须佥妻同往戍所,此制至乾隆年间始停。
《清史稿·刑法志》对佥妻之制记载颇详,可资考证。
佥妻条例本意是使流徙者有家室相伴,实际执行中却弊端丛生。
研究清代法制史的学者,大多绕不开佥妻这一特殊制度。
那份乾隆年间的题本,正是议停佥妻旧制前后往来的公文。
可接龙成语
同字无可接,同音接龙(妻 qī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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